33.甲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三人,丙已婚育有子女己、庚二人。設丙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乙丁戊各分得遺產之三分之一
(B)乙分得遺產之二分之一,丁戊各得四分之一
(C)乙分得遺產之二分之一,丁戊己庚則各得八分之一
(D)乙丁戊己庚各得遺產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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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7), B(223), C(87), D(101), E(0) #167005
統計: A(1697), B(223), C(87), D(101), E(0) #167005
詳解 (共 8 筆)
#551922
代位繼承的條件是丙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但題目中丙是拋棄繼承,故不適用民法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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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92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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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678
為何??不是代位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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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78
不知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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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43
民法第1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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