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甲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三人,丙已婚育有子女己、庚二人。設丙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乙丁戊各分得遺產之三分之一
(B)乙分得遺產之二分之一,丁戊各得四分之一
(C)乙分得遺產之二分之一,丁戊己庚則各得八分之一
(D)乙丁戊己庚各得遺產之五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97), B(223), C(87), D(101), E(0) #167005

詳解 (共 8 筆)

#551922

代位繼承的條件是丙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但題目中丙是拋棄繼承,故不適用民法第1140條。

35
0
#229145
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31
2
#6531016
正確答案是 (A)【分析與說明】這題的關...
(共 8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212592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5
0
#6494494
代位繼承於實務上採固有權說。「代位繼承,...
(共 2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206678

為何??不是代位繼承嗎
2
0
#212578
不知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 萬分感謝
2
0
#204443
民法第1176條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