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土地,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B)占有人以建築物為目的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者,不以該建築物係合法建物者為限
(C)共有人之一人以在他共有人土地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共有土地者,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D)占有人於取得時效完成後,仍須辦理地上權登記完畢後始取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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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2), B(176), C(363), D(71), E(0) #166995

詳解 (共 6 筆)

#392225

(767~771)時效取得之規定

772前五條(767~771)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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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395
大法官解釋  釋字291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點申請須提建物合法證明規定違憲?
取得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此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以建物為目的使用土地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提出該建物係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使長期占有他人私有土地,本得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此部分應停止適用。
至於因取得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其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併此說明。
 
理由書亦有此一述,認為地上權之時效取得,本就應與建築物之合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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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91


感謝你po得那麼清楚  

我會努力把它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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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610
23.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土地,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B) 占有人以建築物為目的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者,不以該建築物係合法建物者為限
(C) 共有人之一人以在他共有人土地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共有土地者,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D) 占有人於取得時效完成後,仍須辦理地上權登記完畢後始取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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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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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由民法第772條得知,(A)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土地,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是錯誤的,就是答案
ㅤㅤ
民法難就難在,不能只看民法法條,還要搭配行政命令理解其中的內涵,
時效取得地上權是公務員要處理的案子之一,所以要參考
內政部的行政命令。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就是時效取得地上權重要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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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題要更精準的了解時效取得地上權,要搭配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
立法理由以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中的說明:
ㅤㅤ
 第三點
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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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例如
當事人間已有設定地上權之約定,本於該約定先將土地交付占有而未完成登記
已為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而未完成登記
已為設定登記但該設定行為具有無效情形
占有人於占有他人土地之始,即將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並取得
第三人之證明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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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使地上權意思的證明文件,才是時效取得地上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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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要成立是有難度的。政治大學地政系戴秀雄戴教授也認為,
時效取得地上權過於嚴苛。
時效取得地上權主要是在國有地上,
但不成立的機率是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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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效力資訊量很大,除了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外,相關的行政命令以及法院的判決也是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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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46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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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910
請問(B)有根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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