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關於共有不動產之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全體協議訂立,若不能協議者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
(B)共有人就分管之特定部分出租於第三人時,毋庸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C)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具有效力
(D)分管契約訂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前仍得經共有人全體協議而終止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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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6), B(622), C(79), D(236), E(0) #166998
統計: A(796), B(622), C(79), D(236), E(0) #166998
詳解 (共 10 筆)
#2008077
第820條第一項規定的是除有契約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管理之,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到分管契約只要過半數或2/3之類的...
分管契約是從別的特別法來的名詞,民法沒有規定
推7樓
B選項沒錯應該是因為,分管契約訂立了,就其分管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管理(不影響所有權的前提下)
C選項826-1
D選項分管契約仍是一種債權契約,為無名契約,所以可以依照債編的規定
A選項錯的原因應該是:分管契約是全體共有人依明示或默示訂定之,沒有要法院介入,但是若有820第二項以下,才得採取法院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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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707
(A)分管契約(=共有物之管理契約)
只要過半數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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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15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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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942
| ( A )第 820 條 |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n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n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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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80
應有部分的處分 自己來就可以了
處分 要 經全體同意
分管契約為管理 2分之1以上同意 或應有部份超過3分之2 人數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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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42
第820條共有人過1/2同意若應有部分過2/3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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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300
A選項應該是問說分管契約怎麼訂立吧???
820條好像沒有這樣寫啊???
820條好像沒有這樣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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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809
可以請問一下A為什麼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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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40
(A)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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