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乙訂立A車使用借貸契約,甲為貸與人,乙為借用人,下列對於甲乙之法律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A)貸與人甲不得對借用人乙要求給付使用A車之對價
(B)借用人乙得依個人需要對A車為使用收益
(C)A車有瑕疵,導致乙受有損害,若甲對該瑕疵不知情,則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借用人乙不得將A車,再借給其好友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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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980), C(321), D(166), E(0) #166990

詳解 (共 5 筆)

#242856

民法467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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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646
(A)464條
(C)466條
(D)4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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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673
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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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434

(A)貸與人甲不得對借用人乙要求給付使用A車之對價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B)借用人乙得依個人需要對A車為使用收益
(C)A車有瑕疵,導致乙受有損害,若甲對該瑕疵不知情,則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D)借用人乙不得將A車,再借給其好友丙使用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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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594
怎麼一堆回話答非所問,問題是何者錯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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