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乙訂立一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A) 使用借貸
(B)不定期租賃
(C)定期租賃
(D)消費借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1), B(4626), C(92), D(42), E(0) #166988

詳解 (共 2 筆)

#1238660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36
0
#740382
民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2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