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甲乙訂立 1 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A)使用借貸
(B)不定期租賃
(C)定期租賃
(D)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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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10), C(11), D(4), E(0) #3218732
統計: A(5), B(510), C(11), D(4), E(0) #3218732
詳解 (共 3 筆)
#6287948
1.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2.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3.契約訂立時就沒有約定期限。
不定期租約雙方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限制房東需於一定時間通知房客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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