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向進口家具商乙訂一套高級沙發,價錢十萬元,約定在甲處交付沙發。乙讓貨運公司丙運送該沙發,於運輸途中,因運送公司的送貨員丁的疏忽造成車禍而毀損。請問甲乙丙丁的法律關係如何?
(A)沙發因車禍而毀損,已經給付不能,所以乙對甲不負給付沙發之義務
(B)依民法第347條規定,家具商將沙發交付運送商丙運送時,買賣危險已經移轉到買受人,所以買受人必須給付價金
(C)因為沙發尚未給付,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再重新運送一套沙發,否則甲可以拒絕給付價金
(D)由於沙發之毀損,甲可以對丙與丁請求侵權行為法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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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85), C(1543), D(371), E(0) #166985

詳解 (共 10 筆)

#725361

A)沙發因車禍而毀損,已經給付不能,所以乙對甲不負給付沙發之義務:X,乙仍負有給付甲沙發之義務。

B)依民法第347條規定,家具商將沙發交付運送商丙運送時,買賣危險已經移轉到買受人,所以買受人必須給付價金:X,家具商乙將沙發交付運送商丙,其買賣危險應移轉到丙身上,而非買受人甲。

C)因為沙發尚未給付,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再重新運送一套沙發,否則甲可以拒絕給付價金:○,依民法第264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D)由於沙發之毀損,甲可以對丙與丁請求侵權行為法上損害賠償:X,依據民法第184題之規定可知,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必須配合二點:(一)因故意或過失。(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買賣中沙發之毀損係因車禍所引起,是否符合上述二點之規定,尚待討論,僅可說甲可以依據民法規定,請求乙再重新運送一套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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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93
我對(D)選項的想法如下:
依題所示,丙之受僱人丁的疏忽造成車禍而毀損,然而甲並不得依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主張丁構成侵權行為,因為該條文中之"權利"並不包括債權,且由於甲尚未取得該沙發所有權,因此亦非所有權人,故無理由主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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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043
(A)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
(共 4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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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545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74 條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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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42

  354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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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990

374條是指約好清償地之後,事後又改地方,不是一開始約在甲處就轉移危險負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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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389
所謂清償地應該是出賣人及買受人約定之處,所以運送危險非由甲承擔。我覺得B只是錯在條號(但這種錯誤又太刁鑽了...),請問有高手可以解答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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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609
(A) 沙發因車禍而毀損,已經給付不能,...
(共 7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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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536
B的錯誤在法條給錯???是374條,而不是347條。依民法374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由於雙方約定於「甲處」交付,所以沙發的危險由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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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144
請問這題是種類之債還是特定物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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