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對於得撤銷的法律行為之論述,何者正確?
(A)財產法律行為一經撤銷,自撤銷意思表示時起,向後發生效力
(B)錯誤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於發現錯誤後二年內,撤銷其法律行為
(C)撤銷權為形成權,撤銷權之行使為單獨行為,所以表意人得單方對相對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不須經相對人之同意
(D)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表意人對於撤銷原因明知或可得而知之相對人,仍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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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55), C(1490), D(327), E(0) #166976
統計: A(83), B(155), C(1490), D(327), E(0) #166976
詳解 (共 6 筆)
#1190006
(A)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
(B)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8條第1項)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民法第90條)
(D)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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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375
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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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519
(D)民法第91條:
依據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
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
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故表意人對於撤銷原因明知或可得而知之相對人,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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