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對於代理的論述,何者錯誤?
(A) 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
(B)法定代理人有受領清償的權限
(C)所謂的復代理,係指代理人以其名義將代理權再授與他人,為我國法律所允許並無例外
(D)有代理權的甲,以自己名義幫委任人乙購買一部腳踏車,雖然甲有代理權,但該購買行為仍不屬代理行為,對於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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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1), C(1087), D(379), E(0) #166975
統計: A(34), B(71), C(1087), D(379), E(0) #166975
詳解 (共 10 筆)
#214124
選項C:
代理人能否選任複代理人?
在民法上並未設原則性規定,但解釋上,非得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不得選任複代理人
而我國民法在某些契約中明文加以禁止,例如僱傭契約、委任契約、合夥契約等
換言之,即原則上:不得選任複代理人
例外:經本人同意或特別約定,可選任複代理人
選項D:
所謂代理,係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對本人發生之權能。
因本題乙是以『自己之名義』購買,所以該行為不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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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737
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教
B.若為無行為能力人,則法代為代理人,若有人欠無行為能力人錢,債務人把錢交給法代,則視為債之清償
換言之,法代有受領清償的權限。
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309條(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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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922
(C)所謂的復代理,係指代理人以其名義將代理權再受與他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並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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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545
下列對於代理的論述,何者錯誤?
(C)所謂的復代理,係指代理人以其名義將代理權再授與他人,為我國法律所允許並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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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518
(A)民法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
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
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D)以自己名義即非代理,
對於委任人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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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39
樓上說的B的解釋我還是不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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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736
B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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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34
B為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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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733
請問(D)是不是可以改為
該購買行為屬於委任行為
對於委任人乙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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