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80 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審判所應遵守的法律,僅指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B)基於依法審判的要求,凡是依法公布施行的法律,法官都應援引作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行拒絕適用
(C)依法審判的要求,並不排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
(D)若作為審判依據之法律的違憲性將影響裁判結果,法官可具體指陳其確信違憲之理由,向司法院大法 官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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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2), B(871), C(773), D(129), E(0) #2097219

詳解 (共 5 筆)

#3679485

釋字第38號

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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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592

(B)基於依法審判的要求,凡是依法公布施行的法律,法官都應援引作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行拒絕適用

釋字第371號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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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釋字第371號解釋以觀,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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