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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甲忘記乙已清償債務,遂誤將對乙之新臺幣 20 萬元之債權,以新臺幣 15 萬元出賣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甲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C)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該債權
(D)丙得主張甲應負無權代理人責任
專技◆民法概要
-
103 年 - 103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808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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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0.53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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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高三下 (2017/04/02)
第350條 權利的瑕疵擔保-權利之不存在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由此可知,訂約時債權已不存在,雖屬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理應無效,但在350條的規定下,應仍為有效,出賣人應負無過失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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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KK
高三下 (2016/05/01)
因為權利無法經由外表看出是否真實存在 所以買賣契約應先使其有效成立 買方才能依給付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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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芋頭
高三下 (2017/10/31)
348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
知
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
瑕疵
者,出賣人
不
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
不知
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
瑕疵
者,出賣人
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
不負
擔保之責。但
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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