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阿摩線上測驗
2F NaNa-加油!明年106 高三上 (2016/01/21)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兩者最簡單的辦別 第一項純正身分犯簡言之為是否有其身分才能破壞此法益 第二項不純正身犯為是否有其身分才會有加重責任 來源: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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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5/20)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8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非僅為無特定關係之人定科刑之標準,即論罪亦包括在內,不能離而為二,此細繹該條項規定之意旨自明。被害人原非上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並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身分關係,縱上訴人對於該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教唆其殺害,或與之共同實施殺害,不得不負共犯責任,但應仍就其實施或教唆之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論以普通殺人之教唆或正犯罪刑,不能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而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I.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II. 教唆犯之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