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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C)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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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2F
NaNa-加油!明年106 高三上 (2016/01/21)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兩者最簡單的辦別 
第一項純正身分犯簡言之為是否有其身分才能破壞此法益 
第二項不純正身犯為是否有其身分才會有加重責任 
來源:網路
3F
Tsai-hui Tsao 幼兒園下 (2018/01/21)

教唆別人殺死自己的還是對方的尊親屬,罪名會不同。


自己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教唆
對方的:普通殺人罪之教唆

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5/20)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8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非僅為無特定關係之人定科刑之標準,即論罪亦包括在內,不能離而為二,此細繹該條項規定之意旨自明。被害人原非上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並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身分關係,縱上訴人對於該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教唆其殺害,或與之共同實施殺害,不得不負共犯責任,但應仍就其實施或教唆之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論以普通殺人之教唆或正犯罪刑,不能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而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I.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II. 教唆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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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