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為薦任第 9 職等的非主管人員,於民國 106 年後兼任首長命令指派之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下列何者正確?
(A)支領簡任第 10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B)支領簡任第 9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C)支領首長指定之主管職務加給
(D)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125), C(171), D(221), E(0) #2129266
統計: A(28), B(125), C(171), D(221), E(0) #2129266
詳解 (共 2 筆)
#3716006
有讀到這法條的朋友,讓我向你敬個禮~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00年修正)
第 9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
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
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
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
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
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
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
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
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
准者,不在此限。
26
0
#3729096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2項
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