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人事管理中,如公務人員認為所服務之機關有任何管理不當之情事發生時,依法可提出下列何種作為?
(A)申訴
(B)檢舉
(C)陳情
(D)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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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 B(22), C(9), D(5), E(0) #2129246

詳解 (共 3 筆)

#371565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 (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申訴之提起,須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及依有關工作條件所為之處置,影響於該公務人員之權益時,該公務人員始得就該個案提起申訴,至對抽象工作條件,則不得依本法提起救濟,而應依團體協商機制處理,以避免濫行申訴﹑再申訴。

二﹑又對公務人員於離開公職後始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時,為使其仍有提起救濟以保障權益之機會,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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