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為謀取不當利益,心存僥倖行使偽造國際回信郵票券,依法應處罰:
(A)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B)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9 千元以下罰金
(C)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D)甲若任職於中華郵政公司,應加重其刑至一倍
統計: A(8183), B(586), C(4868), D(267), E(0) #494448
詳解 (共 10 筆)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a、郵政認知證 b、國際回信郵票券或 c、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3)「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a、膠類 b、油類 c、漿類或 d、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33...3年以下、3萬
「重複」1句9...1年以下、拘役、9千
36條第二項的動詞是行使(=去使用) 偽造在這裡是形容詞(就像你用了別人偽造的錢)
偽造/收集/重複 整理
(郵政法§36 I)偽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202)偽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 得併科一千元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郵政法§36 II)使用/收集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202)使用/收集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 得併科一千元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郵政法§36 III)重複行使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刑法§202)重複行使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 1年/拘役或300元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補充:
(刑法§204)製造生產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機器或原料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偽造(那個東西)>行使(那個被偽造的東西)>重複利用
照答案來看應該題意是:行使偽造"的"國際回信郵票券
但如果解釋成:行使"偽造"國際回信郵票券
重點擺在偽造這項行為的話就是C
好像在考國文 文字敘述要看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