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違法使用與郵局、郵政(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 或產品者,下列何處罰正確?
(A)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其停止營業
(B)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賠償中華郵政公司損失
(C)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
(D)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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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95), C(301), D(6583), E(0) #494429

詳解 (共 3 筆)

#1613697

郵政法第七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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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294
郵政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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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564
第 7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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