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若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因而被雇主解僱,勞工可否向雇主主張資遣費請求權?
(A)可以
(B)不可以
(C)由雇主決定
(D)須經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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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4), B(130), C(7), D(14), E(0) #1090157
統計: A(884), B(130), C(7), D(14), E(0) #1090157
詳解 (共 2 筆)
#1249411
如果公司和勞工約定試用期,之後認為勞工不適任想終止契約,勞工該怎麼辦呢?可以要求公司付資遣費嗎?
答案:
1、 終止契約的事由:除非公司認為勞工對工作確實無法勝任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情況或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述無正當理由曠工達一定天數、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等重大事由,不然公司是不可以隨意終止契約的喔。
2、 資遣費給予:如果公司是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情況終止契約,公司應該要給勞工資遣費。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依比例計給,假設勞工試用期間為3個月,則以(3/12)*(1/2)*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同時公司應該在終止契約後30天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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