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程序法明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此為何種法律原則之具體表現:
(A)依法行政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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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3), B(6927), C(23), D(24), E(0) #457543
統計: A(1263), B(6927), C(23), D(24), E(0) #457543
詳解 (共 6 筆)
#756837
按「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程序法第5條定有明文;所謂明確性原則,包含行政處分記載事項之明確。次按同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是關於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等記載係書面行政處分之必要記載事項,並應遵守明確原則。
(本來也選「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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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3770
明確性原則可細分為內容、法律和授權明確性,
所以這題算是行政行為(行政處分)的內容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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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40079
依法行政原則是上位概念
其下位概念有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
所以AC相比,C較為明確
選A的話,亦可解釋為法律優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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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726
想問為什麼不是依法行政嗎?
「行政程序法明定」→不能算是法律保留嗎?
「行政程序法明定」→不能算是法律保留嗎?
4
1
#789118
到底A又有啥問題?
2
1
#5389355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96 條
1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1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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