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記載商品禮券使用之項目
(B)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C)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D)記載商品禮券使用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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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30), C(107), D(357), E(0) #1965080
統計: A(19), B(130), C(107), D(357), E(0) #1965080
詳解 (共 3 筆)
#4789119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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