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
(B)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 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2%
(C)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 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D)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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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962), C(76), D(357), E(0) #3387851
統計: A(135), B(962), C(76), D(357), E(0) #3387851
詳解 (共 4 筆)
#7289714
#身權法重要數字一起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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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組成:權益保障審議,身障代表或家屬不得少於 1/3;單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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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2% 為專用位;若總數不滿 50 個,至少應保留 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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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席:非對號座大眾運輸(公車/捷運)優先席,不得低於總座位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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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價: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憑證明半價;陪伴者: 同樣享有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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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如美術館、動物園)憑證明免費;民營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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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重鑑: 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收到通知 30 日 內申請,以 1 次 為限,需負擔 40% 鑑定費用。
- 「24-24-4」:24小時通報、24小時調查、4日內出報告)
- 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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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97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主要規定了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定額進用」比例與計算方式: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34人以上應進用3%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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