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關於緊急生活扶助之申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條件,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申請
(B)按當年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1.5 倍核發
(C)每人每次補助 1 年為原則
(D)同一個案同一事由補助 2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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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2), B(310), C(172), D(191), E(0) #3387860
統計: A(912), B(310), C(172), D(191), E(0) #3387860
詳解 (共 3 筆)
#6432139
1.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B),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C),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D)。
2.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A),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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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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