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那一類人員並未被課以法定通報責任?
(A)學校老師
(B)里長
(C)社會工作人員
(D)保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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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081), C(12), D(352), E(0) #3387855
統計: A(81), B(1081), C(12), D(352), E(0) #3387855
詳解 (共 6 筆)
#6432124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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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632
「里長」 是民選公職,「村(里)幹事」 是基層公務員。目前的立法趨勢是將有行政職權的「幹事」納入強制通報。
1. 《老人福利法》
- 唯一明確將「里長」與醫師、社工並列為責任通報人。
2. 《兒少權法》:區分「虐待」與「脆弱」
-
性侵、虐待、遺棄(第 53 條): 責任通報人包含「村(里)幹事」,不含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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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第 54 條): 指家庭遭逢變故、貧困、教養能力不足時,里長被納入通報體系。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12 年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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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修正已將 「村(里)幹事」 納入第 11 條的 24 小時通報名單,不含里長。
4. 《家庭暴力防治法》:最常出的陷阱題
-
第 50 條的通報名單中,里長、村(里)幹事兩者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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