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銀行借款30萬元,ABC三人為保證人;甲因故到期未還,銀行向B求償,B代甲償還30萬元後,B為求償權人,原來ABC應依比例每人分擔10萬元,所以求償權人B得向AC請求,每人各10萬元之分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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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82 條
26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應如何分擔?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