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38III
CD 38-1 II
A選項:第38條 第3項B選項:第38條 第2項,故應為「共犯罪用之物為(行為人)方可沒收」C、D選項:第38條之1 第2項 第2款
26 關於刑法對第三人之物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無正當理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