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刑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B)機關辦理採購人員若辦理採購洩密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89 條洩密罪處罰
(C)以暴力迫使其他廠商不參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處罰之
(D)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暴力圍標為結果犯,若受暴力脅迫之廠商未改變其本意,則不處罰未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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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90), C(61), D(7), E(0) #1607800

詳解 (共 2 筆)

#2344509

(A)採購92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B)89條係對受機關委託之人員洩密罪懲處

(C)應係依據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D)未遂犯仍罰之

第一項(暴力圍標)、第三項(詐欺)及第四項(合意)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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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943

政府採購法 第七章罰則

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第88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第89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第90條-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之處罰

第91條-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第92條-廠商連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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