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阿寬欠阿志50萬元,阿志基於好友情誼從未向阿寬要求歸還,依據民法規定,經過多少年後,阿寬便可以合法主張拒絕還錢?
(A)二年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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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382), C(465), D(6491), E(0) #393600
統計: A(177), B(382), C(465), D(6491), E(0) #393600
詳解 (共 5 筆)
#3024194
(一)一般時效期間
依民法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二)特別時效期間
1.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依民法126條之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依民法127條之規定: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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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558
民法對一般長期消滅時效為十五年(一般債務債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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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265
民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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