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護照條例規定,有關護照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護照之申請,一律應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任代理人辦理
(B)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C)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D)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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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13), C(4), D(10), E(0) #29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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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588
護照條例 第 15 條護照之申請,得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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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護照之申請 護照之申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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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 條 (護照之申請)
I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II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III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6 條 (未成年人護照之申請)
I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I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III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第18 條 (持用護照之限制)
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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