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捐贈之認列何者是錯誤的?
(A)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 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B)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C)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 20%為限
(D)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不受 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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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20), C(578), D(66), E(0) #3025185

詳解 (共 4 筆)

#5665855
捐贈: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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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106.1.3.修正) 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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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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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570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準用本款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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