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公司法規定公司有4 種,但家數最多的則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下列關於此2 種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之董事均可由非股東擔任
(B)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原則上可自由轉讓,但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必須得到其他全體股東或過半數的同意
(C)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有限公司之合併則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D)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最少3 人,章程規定較高者從其規定,有限公司最多僅得設置董事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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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7), B(172), C(131), D(420), E(0) #547616

詳解 (共 7 筆)

#1092848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5.出資轉讓

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111)

原則可自由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公司法§163)

7.合併

股東全體同意。準用無限公司(公司法§113、§72)

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法§316)

董事會特別決議(公司法§316-2)

11.12.董事

最多3人,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不可由非股東擔任。(公司法§108)

不得少於3人,有行為能力之人。可由非股東擔任(公司法§192)

參考 程怡 總複習P.9(上述為從前解法,尚未更新查證,注意,近期公司法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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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290
有限公司

第 108 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 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 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 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股份有限公司

第 192 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 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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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979

111條:(有限公司)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於他人。
(B)
選項: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必須得到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B多了個"或",為什麼還是正確選項?

這語句根本不通啊,到底是全體同意還是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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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523
(B)公司法163、111
(C)公司法316、113準用無限公司有關公司合併(同法72條)之規定
(D)公司法19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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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03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而有限公司的董事應由 2/3 以上股東同意,至少可設1人、至多3人,由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故有限公司的董事一定要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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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720
樓上.....
他可能是多打了一個錯字

根本不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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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996
有修法故選項B,C條文敘述也不完全正確喔...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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