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關性騷擾防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員工30人以上之雇主,得自由決定是否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B)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C)受僱者因性騷擾之行為受有損害者,雇主應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D)受僱者發現雇主未設置性騷擾防治措施時,應直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訴
統計: A(62), B(5727), C(92), D(327), E(0) #547617
詳解 (共 5 筆)
(A) 僱用員工30 人以上之雇主,得自由決定是否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第13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相關罰則】第1項後段、第2項~§38-1
第一項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B)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事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13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相關罰則】第1項後段、第2項~§38-1
第二項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受僱者因性騷擾之行為受有損害者,雇主應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6條(工作權益受損之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D)受僱者發現雇主未設置性騷擾防治措施時,應直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訴
第32條(申訴制度之建立)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第33條(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34條(申訴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 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