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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下列何者非信託業法所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A)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B)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C)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D)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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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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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i99yuyi999 國一下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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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mmy 大一上 (2022/10/24)
第 17 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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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tticus 大三下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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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G108 高三下 (2024/01/06)

(A)是本業,不是附屬業務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26.下列何者非信託業法所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A)設置信託資金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