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之行政處分之附款? 
(A)期限
(B)條件
(C)負擔
(D)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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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 C(77), D(2358), E(0) #561248

詳解 (共 2 筆)

#841573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使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付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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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41
行程法第93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法定要件之旅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附款如下:
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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