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以下何種送達為不合法?
(A)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文書,不經由郵政機關
(B)應受送達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送達人僅向其中之一為之
(C)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交由鄰居轉交
(D)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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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555), C(2946), D(86), E(0) #331872
統計: A(75), B(555), C(2946), D(86), E(0) #331872
詳解 (共 8 筆)
#333158
寄存送達: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分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跟鄰居有關的是送達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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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680
文書本身是不會給鄰居的
文書是給應受人、同居人、管理員
沒辦法給文書選擇使用寄存送達的方式
其中的通知書才可給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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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732
(A)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文書,不經由郵政機關
行程法§68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B)應受送達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送達人僅向其中之一為之
行程法§69III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C)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交由鄰居轉交
1.補充送達:行程法§73I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2.留置送達:行程法§73III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3.寄存送達:行程法§74I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D)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以公告方式為之
行程法§75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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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963
不獲會晤是73條,後面接同居人.受僱人.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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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00
| 第 74 條 |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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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846
鄰居相關法條是在行程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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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477
先補充留置,不能在寄存,一份黏貼一份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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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964
鄰居是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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