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那些公權力之行使,若涉及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時,即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1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2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3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4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
(A)1234
(B)123
(C)234
(D)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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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 B(3035), C(177), D(329), E(0) #331873
統計: A(562), B(3035), C(177), D(329), E(0) #331873
詳解 (共 4 筆)
#456070
「負擔處分」既對人民不利,其撤銷通常不發生既得權或信賴保護問題,故行政機關對違法之負擔處分,得不問其是否已屬確定,得隨時加以撤銷,俾恢復合乎法律 之狀態。撤銷違法處分性質上乃行政機關裁量事項,行政機關主觀上不認為其處分違法者,固無庸撤銷,即使有可疑違法,亦不屬非撤銷不可,蓋可聽任相對人尋救 濟途徑達到撤銷目的。若法律有特別規定(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限制或禁止撤銷者,從其規定。
參考出處:wiki - 行政處分【相關網址】
給予相對人一定的不利益或科與一定的負擔、義務。行程法§122
EX:課稅處分、命限期改善、吊銷執照、廢止營業許可、拒絕核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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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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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794
授益之 合法 行政處分→廢止
授益之 違法 行政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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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597
關於3授益之行政處分不是廢止嗎?為什麼?是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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