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若已經刑事法院判決科處罰金並確定,行政機關是否仍得就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部分而裁處罰鍰?
(A)我國採刑罰與行政罰雙軌並行制,所以可以
(B)我國採司法程序優先制,所以不可以
(C)若行政機關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即已裁處罰鍰者,該裁罰處分不受刑事有罪判決之影響
(D)罰金刑不排除行政罰,所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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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 B(2480), C(578), D(245), E(0) #331882
統計: A(649), B(2480), C(578), D(245), E(0) #331882
詳解 (共 7 筆)
#491616
法條第一項就講了答案,跟第二項、第三項無關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只能用刑法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用刑法+特定情況也用行政罰法,但特定情況沒說罰鍰,所以罰鍰不可以
舉例:盜採砂石,觸犯刑法320條及土石採取法36條
刑法判竊佔罪成立,判罰金500,土石採取法裁處100萬罰緩,但依行政罰法26,刑罰優先,只能罰金500
實務認輕重失衡,但現行法即是如此,也許以後會有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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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37
某甲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命其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在此情形下,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得為下列何種決定?
(A)依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得另對某甲裁處行政罰鍰,但應扣除某甲向公益團體支付之金額
(B)依從輕原則,行政機關得對某甲裁處罰鍰,某甲因此可向公益團體要求退還其所支付之金額
(C)依權力平等原則,行政機關得另對某甲獨立裁處行政罰鍰,與某甲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無涉
(D)依司法程序優先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再對某甲裁處行政罰
這題答案是A
這樣好矛盾喔~請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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