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雖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但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原處分機關為謀求補救而依法定格式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前來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惟該當事人以事件已進入訴願程序為由,拒絕提出陳述書或到場陳述意見。問:該行政處分是否仍有違反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規定的瑕疵?
(A)訴願程序中已不得補正行政處分作成程序之瑕疵,因此該瑕疵並未補正,原處分仍違法有瑕疵
(B)本題所示情形屬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均得補正之程序瑕疵,原處分機關既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程序瑕疵因而補正
(C)本題所示情形原屬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予以補正之程序瑕疵,但由於當事人並未提出陳述書或到場陳述意見,原程序瑕疵未能補正
(D)本題所示情形非屬得補正之情形,原處分之瑕疵自無法因補正而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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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2223), C(353), D(60), E(0) #331885
統計: A(70), B(2223), C(353), D(60), E(0) #331885
詳解 (共 6 筆)
#663223
捕正:訴願終結前、行政法院起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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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288
題目也太臭太長了吧!“◎◎”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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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738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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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489
訴願撤回 => 決定書送達前
訴願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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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364
最佳解和B選項敘述有什麼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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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318
本題所示情形屬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均得補正之程序瑕疵,原處分機關既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程序瑕疵因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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