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土地法第2條土地使用之分類,直接生產用地不包括下列何者?
(A)農地
(B)林地
(C)漁地
(D)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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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9), C(12), D(829), E(0) #820680

詳解 (共 1 筆)

#1240579

土地法

第2條

Ⅰ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A)、(B)、(C)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D)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Ⅱ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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