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1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30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條例第15條第4款分區公告時,應按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告其宗地單位地價;依同款申報地價之30日期限,自公告之次日起算;依同條第5款【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調查地價的頻率有點煩人,我整理一下:
近二年
市價
收益價格
標準地價
近一年
買賣價格
規定地價
每六個月
提交地評會
26.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