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A)辦理保證業務
(B)代理有價證券紅利之發放事項
(C)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D)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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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1), B(363), C(449), D(321), E(0) #1203207
統計: A(2161), B(363), C(449), D(321), E(0) #1203207
詳解 (共 1 筆)
#1319144
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信託業法 § 17):
(1)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 項。
(2)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
(3)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4)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5)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6)擔任信託監察人。
(7)辦理保 管業務。
(8)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9)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業務:j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k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l債權之收取。m債務之履行。
(10)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11)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12)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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