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三十五條(時效)
但行車事故之發生,被保險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B)
前項權利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者,亦同。 (C)
故選(A)
26.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規定,下列請求權時效消滅敘述何者不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