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官法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法官,指系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檢察官是無審判權,屬於行政院的法務部,所以說是一種司法行政人員。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26.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所謂的「法官」,不包括:(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