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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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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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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98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98
年份:
102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26.有關期貨信託基金之合併,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期貨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後應即公告,其公告日至合併基準曰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曰
(B)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曰後二個營業曰辦理消滅基金資產移轉
(C)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五日内報主管機關備查
(D)因合併致基金持有之資產超過規定比率者,應於一年内調整至符合規定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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