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民國 87 年實施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要在落實下列那一項社會法制?
(A)社會保險
(B)社會救助
(C)冤獄賠償
(D)社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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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166), C(933), D(2470), E(0) #193834

詳解 (共 5 筆)

#377665

社會救助是針對弱勢---老弱婦孺

對被害者要補償

不知這樣背會不會容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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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864

立法院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創設扶助金制度 國人在外國被害死亡,遺屬可獲得扶助金


日期︰2013/4/30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針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發給扶助金,並提供保護措施,以貫徹國家照顧被害人理念,對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進程具有劃時代意義。

法務部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採屬地主義,僅針對在我國領域內之犯罪被害人提供補償,惟鑒於國人因就業、求學、經商、通婚、觀光及專業交流等原因而短暫出國日益頻繁,如於外國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而死亡,由於係為短暫離開我國,仍與我國具有緊密關係,基於被害人遺屬須跨國處理各項相關事宜及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往往處於弱勢,其負擔亦較為沉重,亟需奧援,爰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

此外,為更周延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權益,於現行補償金制度部分,明定殯葬費於新臺幣20萬元內,不須檢具憑證逐項審查,逕予核發、刪除社會保險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規定,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受之金錢給付,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故仍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減除、明定媒體之注意義務、媒體不實報導之救濟、相關機關及相關駐外單位之協力義務及告知義務、增列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提供職業訓練之協助。

另為兼顧現況事實及國家財政負擔,並為使文字更臻明確,明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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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332

26.民國 87 年實施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要在落實下列那一項社會法制?
(A)社會保險
(B)社會救助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
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C)冤獄賠償
(D)社會補償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
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社會補償行政法上彙整出來的一種國家責任類型,功能在補傳統國家賠償與犧牲補償責任之不足,因國家賠償責任嚴格限於公務員行為之違法、有責,犧牲補償又限於為公益的特別犧牲,導致某些情形,人民的受害,即使與國家的作為或不作為存有一定因果關係,也未必能獲得賠償或補償。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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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882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 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 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 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 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 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 ,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 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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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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