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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民法第 68 條第一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此一規 定,從法律解釋的觀點來看,是所謂的:
(A)論理解釋
(B)司法解釋
(C)立法解釋
(D)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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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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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52963 y 高二上 (2019/04/29)
(1)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2)論理解釋: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A.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而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B. 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C. 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D.反面解釋: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E. 補正解釋: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F.  類推解釋: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Teresa 大三上 (2020/05/29)

一、有權解釋,又稱機關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

1.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對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2.司法解釋: 司法機關對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1)審判解釋: 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所依據的法條加以闡明。

     (2)質疑解釋: 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條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

3.行政解釋: 行政機關對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二、學理解釋,又稱無權解釋不具法律約束力

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30)

A)傳統的法律解釋,主要在探求成文法律的規定為主,所以容易形成「惡法亦法」的結論
B)現代的法律解釋,必須探求法律的社會意義,配合採用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

D)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 從物。……」

   所稱「常助主物之效用」

   文義解釋:應以有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與之相依為用,客觀上具恆久之功能性關聯,

                  而居於從屬關係者,始足當之。

26.民法第 68 條第一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