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
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多
久時間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
(A)1
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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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0), C(25), D(24), E(0) #2924006
統計: A(7), B(160), C(25), D(24), E(0) #2924006
詳解 (共 1 筆)
#5494529
公路法
第 46 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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