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為第幾類?
(A)第一類
(B)第二類
(C)第三類
(D)第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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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20), C(13), D(3), E(0) #2500426

詳解 (共 2 筆)

#4354367
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 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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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149

24-1 土登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任何人都可以申請)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路或段隱匿)。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

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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