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34 條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
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26.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記錄表應保存幾年? (A)5 年 (B)6 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