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得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請問,員工除繼承外,得否轉讓此一認股權憑證:
(A)可以,蓋基於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不得限制之
(B)可以,蓋員工係支付對價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自不得限制其轉讓
(C)不可以,蓋為使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增加員工向心力
(D)不可以,蓋為保護投資人,自不得任由員工轉讓權利義務不明確之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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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 B(641), C(1896), D(769), E(0) #189289
統計: A(616), B(641), C(1896), D(769), E(0) #189289
詳解 (共 7 筆)
#150495
公司法第167條之2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
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
認股權憑證。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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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992
增加員工向心力的理由:認股選擇權(stockoptions)在台灣又叫做股票選擇權、員工股票選擇權、員工認購權證、員工認股權證,或認股選擇權。基本上,它是一種在國外行之有年的誘因報酬或誘因福利計畫,一種使員工報酬與公司業績連動的報酬制度。其作法是公司給予員工一個權利,權利內容是員工「得以」一個預定的價格(即權利行使價格),在預定期間內(權利行使期間)買進預定數量之公司股份。
缺點:
鼓勵員工投機,拿了股票就換到另一家配股更多的公司,造成人員流動,技術力無法累積。
製造了一群專門把公司搞上市就跑掉的技術團隊,許多技術團隊只想上市獲利賺錢,根本沒有長期承諾的打算。
員工手上握有股票,過分關心股價,也會使工作分心。
造成股東不平,擔心員工配股稀釋股東握有之股票價值,因此大賣股票,造成股價下跌。
證交法§28-2、28-3由來:
雖然員工分紅配股有以上缺點,但知識經濟時代,人才競爭加劇,尤其是全球化與海外佈局,企業為了延攬海外人才,必須利用海外籌資或上市的方式讓海外員工也享有與國內員工相同的待遇,所以2000年,政府為了匡正員工分紅配股之不利效應並確保企業在人才爭奪戰中保有實力,增訂證交法第二八條之二及之三,引進認股選擇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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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72
新股、認股權憑證,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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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22
所以兩年後就可以轉賣股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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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36
補充:另還可參照公司法§167-1,證交法§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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