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所定法律責任之豁免範圍,不包括下列哪個法律之部分條文?
(A)公司法
(B)銀行法
(C)保險法
(D)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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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0), B(29), C(43), D(105), E(0) #2542878

詳解 (共 3 筆)

#4653928

第 26 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

,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

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

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二項有

    關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

五、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有關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四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十條。

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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