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銀行辦理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其由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證者,因買方之原因造成逾期,應於何時將何者之資料填報聯徵中心以供會員機構查詢?
(A)帳款逾期三個月;買方
(B)帳款逾期六個月;賣方
(C)承購商或保險公司確定不理賠之日起三個月內;買方
(D)承購商或保險公司確定不理賠之日起六個月內;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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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81), C(731), D(82), E(0) #3413994
統計: A(152), B(81), C(731), D(82), E(0) #3413994
詳解 (共 3 筆)
#6375710
銀行辦理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係屬授信業務,有追索
權者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讓與者即賣方,無追索權者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
還款者即買方,相關規定如下:
一、會計處理規定:銀行辦理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
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公報「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
準則」及相關解釋函令、銀行業會計制度範本等辦理。
二、備抵呆帳提列規定: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以融資餘額為基準,無追
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以承購餘額為基準,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
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提列備抵呆帳。
三、逾期放款之列報規定:
(一)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比照一般放款,於帳款逾期三個月
,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列報為賣方
之逾期放款。
(二)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業務: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由應收帳款承購商
或保險公司保證者,俟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確定不理賠之日
起三個月內,列報逾期放款。無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證之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如係因買方之原因造成逾期,於帳款轉銷時將
買方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如因賣
方之原因造成逾期,則於帳款轉銷時列報為賣方之逾期放款。
權者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讓與者即賣方,無追索權者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
還款者即買方,相關規定如下:
一、會計處理規定:銀行辦理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
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公報「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
準則」及相關解釋函令、銀行業會計制度範本等辦理。
二、備抵呆帳提列規定: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以融資餘額為基準,無追
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以承購餘額為基準,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
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提列備抵呆帳。
三、逾期放款之列報規定:
(一)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比照一般放款,於帳款逾期三個月
,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列報為賣方
之逾期放款。
(二)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業務: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由應收帳款承購商
或保險公司保證者,俟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確定不理賠之日
起三個月內,列報逾期放款。無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證之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如係因買方之原因造成逾期,於帳款轉銷時將
買方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如因賣
方之原因造成逾期,則於帳款轉銷時列報為賣方之逾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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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767
修正銀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規範
銀行辦理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係屬授信業務,有追索權者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讓與者即賣方,無追索權者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還款者即買方,相關規定如下:
三、逾期放款之列報規定:
(二)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業務: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由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證者,俟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確定不理賠之日起三個月內,列報逾期放款。無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證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如係因買方之原因造成逾期,於帳款轉銷時將買方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如因賣方之原因造成逾期,則於帳款轉銷時列報為賣方之逾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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